演艺建筑包括各类电影院、剧院、剧场、文化艺术活动中心、演播室、录音室及其他多用途厅堂建筑。
聆听声音的艺术和魅力是演艺建筑的一个重要功能,而营造一个优质的声学空间则是这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,是建筑声学专家最根本和最崇高的职责所在。
国家建设部、文化部在2001年2月颁布了《剧场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/T57—2000),对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作出了明确规定: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;建筑声学 设计应参与建筑、装饰设计全过程;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;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。
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设计。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的剧场建筑。
剧场建筑规模可按观众容量分,见表2.1.2-1。
表2.1.2-1 剧场规模按观众容量分类
| 规模 |
特大型 |
大型 |
中型 |
小型 |
| 观众容量/(座) |
1601以上 |
1201~1600 |
801~1200 |
300~800 |
注:话剧、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 座。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 座
2.1.2.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2.1.2.1-1 的规定
表2.1.2.1-1 观众厅每座容积
| 剧场类别 |
歌剧 |
戏剧、话剧 |
多用途(不包括电影) |
| 容积指标(m3/座) |
4.5~7.0 |
3.5~5.5 |
3.5~5.5 |
注:设置扩声系统时,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。
观众厅体形设计,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、混响声场扩散,避免声聚焦、回声等声学缺陷。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、回声等声学缺陷声学,饰应防止共振缺陷;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;剧场作音乐演出时,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。
2.1.2.2观众厅混响时间的设置
表2.1.2.2-1 混响时间设置
| 使用条件 |
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|
| 歌舞 |
1.3~1.6s |
| 话剧 |
1.1~1.4s(2000~10000m3) |
混响时间频率特性,相对于500~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2.1.2.2-1的规定。
表2.1.2.2-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
| 使用条件 |
125Hz |
250Hz |
2000Hz |
4000Hz |
8000Hz |
| 歌舞 |
1.00~1.35 |
1.00~1.15 |
0.90~1.00 |
0.80~1.00 |
0.70~1.00 |
| 话剧 |
1.00~1.20 |
1.00~1.10 |
| 戏曲 |
| 多用途、会议 |
注:适用于600~1600座观众厅
